當前位置:比比招標采購網 > 行業聚焦 > 合肥出臺實施細則 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在陽光下運行[2020-3-15]
發布人:比比招標采購網 發布日期:2020-03-16
3月13日上午,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召開,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出臺,旨在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建立公平、誠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秩序。
據悉,2019年,我市啟動了《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實施細則》,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分級實施、電子交易、依法監督的市場運行體系,細化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項目單位、交易中心、招標代理機構的職責權限。
其中,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平臺的建立、運行、服務等工作;項目單位對招標采購、合同履行、項目驗收等交易活動負責;交易中心應當為交易主體提供場地安排、保證金托管、專家抽取、信息公開等相關服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單位所委托的交易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開展交易活動。
《實施細則》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程序、交易文件和清單編制、合同管理、交易方式變更、異議處理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電子交易,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工程量清單,設定最高投標限價;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原則上采用總價合同;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辦法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在監督管理方面,《實施細則》明確了健全交易文件隨機抽查以及清單編制單位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部門間銜接機制,強化了標后管理以及信用懲戒。
根據規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對交易文件采取定期抽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清單編制委托單位應對造價編制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公共資源競爭主體可以向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法定處理投訴職責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此外,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后綜合管理制度,將競得人違約情形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管理體系;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履約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本行業信用管理體系。
焦點延伸
突出地方特色 注重制度創新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合肥公共資源交易經過十多年的改革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實施細則》中予以固化,包括綜合監管、非公開招標交易方式審批、總價合同、資格后審、有效最高(低)價評審、標后履約兩場聯動等。
在嚴格遵守上位法的同時,《實施細則》兼顧制度創新,借鑒先發地區先進做法,充實完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體系,評標方法規定更加開放,比如,進一步強化招標人權利義務、否決性條款集中載明、投標企業信用承諾等。
同時,《實施細則》堅持務實管用原則,比如,明確《條例》適用范圍,細化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職責權限,便于對照執行;有效承接《條例》規定事項,理順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和其他有權部門在受理、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的關系,既保證投訴人維權渠道暢通,又確保政府部門之間有序銜接,等等。
(記者 趙俊松 黎靜)
來源:合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