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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比比招標采購網 發布日期:2020-09-26
四川省內江市隆昌市投訴處理結果公告(隆財采〔2020〕563號)
系統發布時間:2020-09-25 18:29
一、項目編號: 5110282020000065
二、項目名稱: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蒲江縣壽安工業區
被投訴人1:四川洪通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隆昌市成渝中路37號利民幼兒園樓上
被投訴人2: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地址:隆昌市康復西路1-2號
相關供應商1: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
地址:隆昌市春光路一段46號
相關供應商2: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區天府大道南段輔路1388號美年廣場B座215室
相應供應商3: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
地址:內江市東興區漢安大道西段內江萬達廣場A區1號樓1單元15層1-15-8
相應供應商4: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
地址:內江市東興區中興路90-22號
四、基本情況
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滿意隆昌市財政局對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0282020000065)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隆財采[2020]229號),于2020年5月15日向內江市財政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內江市財政局2020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8月11日做出撤銷隆昌市財政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隆昌采[2020]229號),責令隆昌市財政局于收到《內江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內財復議[2020]8號)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決定。隆昌市財政局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內江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內財復議[2020]8號),依法重新審查。2020年8月20日,隆昌市財政局向四川洪通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發送《投訴答復通知書》。
2020年8月24日本局收到《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的投訴情況說明》,2020年8月26日本局收到四川洪通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訴答復函》,2020年8月27日本局收到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的投訴答復》,2020年8月28日本局收到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投訴答復》、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答復函》,2020年8月31日本局收到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關于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的投訴答復》,2020年9月14日,本局向隆昌市新聞出版局發送《隆昌市財政局商請協助調查函》,2020年9月18日,本局收到《隆昌市新聞出版局關于濕地公園圖冊是否屬于印刷品的回復》。
投訴事項1:采購人確認的成交結果涉嫌違法
投訴事項2:供應商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涉嫌虛假承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具備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資格條件。
投訴人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稱:
關于投訴事項1,本項目采購的5000冊古宇湖國家濕地公園圖冊、宣傳畫冊屬于印刷品,供應商為采購人提供本項目服務系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我國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行政法規和《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因此,采購人確認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為成交供應商涉嫌違法,采購人應當確認符合條件的第三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本項目供應商。即使采購人與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因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不具備印刷經營行政許可而無效。關于被投訴人的質疑答復,投訴人對采購文件的資格條件設置沒有異議,采購文件資格條件中依法設置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資格條件,投訴人對評審專家的評審也沒有異議,只是個別供應商虛假承諾和采購人沒有依法確認成交結果而已。本案中,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可以從合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八條、《最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二)。
關于投訴事項2,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既沒有從事“古宇湖國家濕地公園圖冊、宣傳畫冊印制的設備和技術能力”,又不具備從事圖冊、宣傳畫冊印刷經營活動所必須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印刷經營行政許可)。可是,這4家供應商為了騙取磋商小組通過資格審查,卻在提供的書面承諾函中虛假承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具備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資格條件。其中,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憑借其提供的虛假承諾函,分別成為了本項目第一和第二成交候選供應商。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一)、(三)
被投訴人1四川洪通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復稱:
關于投訴事項1,1、從掛采購公告到項目開標期間并未收到任何供應商對磋商文件的質疑。2、2020年3月13日該項目開展開標、評標活動。經最終磋商后,磋商小組根據綜合評分情況表,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了3名成交候選供應商,并編寫了磋商報告。我司于2020年3月16日將磋商報告交予采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磋商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認排名第一成交候選供應商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為本次采購項目的成交供應商,故采購人確認的成交結果沒有涉嫌違法。3、磋商文件第四章內容第6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提供書面承諾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不等同于就是印刷許可證資質,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本項目磋商文件第四章內容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資質證明材料。參加本次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未提供印刷許可資質,故被投訴供應商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均能夠滿足本次采購項目的資格審查。4、本次采購項目包含動植物展示標牌和濕地公園圖冊,但圖冊、宣傳畫冊在本項目中所占的預算比重較小,動植物展示標牌預算比重較大,本項目不是單純的貨物采購,也不是印刷服務項目,本項目主體采購為廣告服務(備案的采購品目名稱也為廣告服務)。本項目的圖冊、宣傳畫冊在磋商文件技術要求中并未要求必須是印刷品,此項服務內容可以是手繪、漫畫或者其他表現形式,故本項目磋商文件未將“印刷經營許可證”作為資格要求,且磋商文件第四章內容也未明確要求供應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的證明材料”就一定是“濕地公園圖冊、宣傳畫冊印制專業的印刷設備和印刷許可證”。供應商可以提供公司能力情況說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證明材料或聲明函,經磋商小組評審后只要能夠滿足本次采購項目的各項服務需求即是合格供應商。投訴事項1不成立。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關于投訴事項2,1、基于投訴事項1的答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不等同于印刷經營許可證,本項目磋商文件也并未設置該項資質條件,故涉嫌虛假承諾“具備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資格條件不成立。2、涉嫌虛假承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磋商文件中也并未明確要求供應商必須具有“印制設備和印制畫冊的專業技術能力”,供應商可以提供公司能力情況說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證明材料或聲明函。圖冊、宣傳畫冊不屬于本項目采購的主要內容,如若不采取印刷的形式,則無需印刷許可資質,如若采取印刷的形式,則圖冊、宣傳畫冊屬于印刷品。經查閱未提供印刷許可資質的投標供應商均在投標文件當中明確的載明了將采取分包的形式進行履約,且作出了承諾承擔印刷工作的企業具有印刷經營許可證。經評審專家最終磋商后認為各供應商都能夠滿足本次采購項目的各項服務需求。故涉嫌虛假承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不成立。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五條。
被投訴人2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答復稱:
關于投訴事項1,1、根據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公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充分競爭的原則,供應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資格條件,能滿足本項目服務需要,供應商經營范圍能提供本項目服務,即為合格供應商。2、若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項目可行性條件有異議,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展前,法定質疑期內提出詢問或者質疑。該公司未提出詢問和質疑,又參加了磋商活動并提供了承諾函,我局認為該公司涉嫌有存在對磋商文件有異議的同時又參加磋商以求僥幸成交或者為實現其他非法目的的行為,投訴人在投訴書里面明確表明了對評審專家的評審也沒有異議,只是個別供應商虛假承諾,所以確認的成交結果涉嫌違法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1、本次采購項目包含動植物展示標牌和濕地公園圖冊,濕地公司圖冊制作屬于打印品(也可以為印刷品)發球中標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的事項。并且濕地公園圖冊在本項目中所點的預算較小,本項目本質上是廣告服務,并不是單純的印刷品(打印品)貨物采購。2、采購文件中并未要求供應商必須具有印刷設備和印制濕地公園畫冊的技術能力,也并未要求供應商必須有《印刷經營許可證》故此項質疑事項本身就不成立。
相關供應商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答復稱:
本項目招標文件并未明確提出將印刷經營許可證作為資格性條件,也并未要求供應商必須有印刷設備。我公司在響應函第3小條中已經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將嚴格改造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設計方案經業主同意后,將濕地圖冊5000本,交由具有專業《印刷經營許可證》公司印刷。本項目主要以動物標示標牌為主,在我公司的經營范圍內,我公司屬于廣告服務行業,經營范圍包含:制作、設計、發布、代理廣告等,故我公司提供的承諾函不屬于虛假承諾。
相關供應商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答復稱:
一、采購文件中并未要求供應商必須具有印刷設備和印刷畫冊的技術能力,也并未要求供應商必須有《印刷經營許可證》。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不等同于“古湖國家濕地公園圖冊、宣傳畫冊印刷的設備和技術能力”;本項目還包含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制作。三、我公司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明確聲明了:本公司參加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單位的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采購活動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由本企業承擔工程、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業制造的貨物。只需要委托具有印刷資質企業生產制作濕地公園圖冊即可。
相關供應商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答復稱:
我司認為履行合同有多種方式,要求供應商完全自主獨立完成本身是不切實際的,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有此能力。比如:具有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使用的原材料紙張、墨水等自身均不能自己生產。若貴單位認定我司的承諾函屬于虛假承諾,則投訴人提供的承諾函同樣屬于虛假承諾,因為其并不具備紙張、墨水生產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況且我司提供的承諾函中已經明確的表示印刷工作會交由有印刷資質的公司承擔,故我司不存在提供虛假承諾的情況。
相關供應商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答復稱:
本項目屬于廣告服務,不屬于印刷服務。投訴人認為廣告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反而認為印刷業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純屬不可理喻。1、廣告行業中,履行廣告服務合同,廣告公司主要負責按照業主方的需求進行設計、制作及發布等,所必須的原材料或者其他輔助性工作均需向社會購買,此種做法發球生活常識和行業常規的合法商業行為。2、在本項目招標文件中并未明確載明“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是從事“古宇湖國家濕地公園圖冊、宣傳畫冊印制的設備和技術能力”;“具有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是“印刷經營行政許可”,所以投訴人投訴我司提供虛假承諾本身就不成立。3、本項目招標文件技術參數中未明確規定或者說明“濕地公園圖冊及宣傳畫冊”是何種表現形式。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有可能會采取印刷的方式,所以我司在投標文件實施方案中說明:5000冊宣傳畫冊的印刷工作我司將交由具有“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負責印刷,我司與采購人簽訂的采購合同中也將注明此事項。綜上所述,我司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不屬于虛假承諾。
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四川洪通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采購公告” (采購項目編號:5110282020000065),采購品目名稱為廣告服務,項目包個數為1個,預算金額28萬元。期間未收到針對該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質疑。
2020年3月13日四川洪通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組織開展了“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5110282020000065)”的開標、評審活動。由庫內專家姚林(證書編號:SC1010182)、李俊芳(證書編號:SC2013890)和采購人代表曾華組成磋商小組,對遞交了響應文件的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進行了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七家公司均通過了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磋商小組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磋商程序、評審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為第一候選成交人,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第二候選成交人,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三候選成交人。
2020年3月16日,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從評審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排序第一候選成交人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為成交供應商。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上發布“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成交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發出《成交通知書》。
2020年5月19日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目前,除圖冊印刷部分,其余合同事項已經履約完成。
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一、第二章磋商須知二總則3.合格供應商(實質性要求)3.1具備法律法規和本采購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二、第二章磋商須知四響應文件13.響應文件的組成(實質性要求)供應商應按照磋商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編制響應文件。供應商在成交后將成交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應當在響應文件中載明或磋商過程中澄清;三、第二章磋商須知七合同事項28.合同分包(實質性要求)28.1經采購人同意,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須在響應文件中事前載明。這種要求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征得采購人同意,并且分包供應商履行的分包項目的品牌、規格型號及技術要求等,必須與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應當為采購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不屬于成交供應商的主要合同義務;四、第四章供應商資格證明材料(一)供應商應提交的資格證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供應商提供公司能力情況說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證明材料或聲明函);五、第五章采購項目技術、服務、參數
名稱 |
材質規格 |
數量 |
動植物展示標牌 |
1.2米×0.8米或2.4×1.2米 |
200 |
濕地公園圖冊 |
銅板紙、白卡紙等紙質材料 |
5000 |
六、第七章評審方法1.總則1.4磋商小組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磋商程序、評分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確定磋商文件內容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根據需要書面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磋商文件作出解釋……。2.磋商程序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1)磋商文件的規定存在歧義、重大缺陷的……(7)磋商文件有違反國家其他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等7家響應供應商提交的資格性響應文件均承諾:“我公司作為本次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根據磋商文件要求,現鄭重承諾如下: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本項目規定的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接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七)根據采購項目提出的特殊條件。二、完全接受和滿足本項目磋商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本公司對上述承諾的內容事項真實性負責。如經查實上內容事項存在虛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的法律責任”。
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在其他響應文件中表明:“四、響應函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將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六、中小企業聲明函2.本公司參加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單位的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采購活動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由本企業承擔工程、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業制造的貨物。十五、實施方案三.質量保證措施:我公司設計方案經采購方確認后,將濕地公園圖冊(5000冊)交由具有《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公司)進行印刷,并保證質量”。
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其他響應文件中表明:“二、響應函6.如果我公司中標,會將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公園圖冊(5000冊)分包給具有專業《印刷經營許可證》公司承印,我方將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保質量保量完成”。
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在其他響應文件中表明:“二、響應函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將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設計方案經業主同意后,將濕地公園圖冊(5000冊),交由具有專業《印刷經營許可證》公司印刷,并保質量保量完成印制”。
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四川川林印刷有限公司、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五快印數碼圖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其他響應文件中響應函表明:“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將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另查明: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印刷品。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的采購公告、磋商文件、評審資料、成交公告。
2、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四川川林印刷有限公司、成都三五快印數碼圖文有限公司、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資格性響應文件》、《其他響應文件》。
3、川印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書》(正本)。
4、隆昌市財政局《投訴答復通知書》《商請協助調查函》《告知書》及其送達證明材料。
5、四川洪通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訴答復函》
6、《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投訴情況說明》
7、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的投訴答復》
8、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投訴答復》
9、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答復函》
10、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關于隆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濕地動植物展示標牌及濕地公園圖冊采購項目的投訴答復》
11、《隆昌市新聞出版局關于濕地公園圖冊是否屬于印刷品的回復》。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磋商小組應當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并編寫評審報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局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確認的成交結果程序合法。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響應該項目 “濕地公園圖冊制作” 采購需求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印刷經營許可證。該項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和“第四章供應商資格證明材料”中均未明確供應商應當具備印刷經營許可證,該采購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之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磋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和該項目磋商文件第七章“評審方法2磋商程序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7)磋商文件有違反國家其他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該項目磋商小組未發現采購文件存在不符合《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相關規定的情形,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此評審報告本身涉嫌違法,導致采購人確認的成交結果涉嫌違法。
綜上,采購人確認的成交結果涉嫌違法,投訴事項成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此項目已經履約。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四)之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投訴事項2,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該項目磋商公告明確該項目采購品目名稱為廣告服務,磋商文件未表明“濕地公園圖冊”為印刷品,且磋商文件“第三章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和“第四章供應商資格證明材料”中均未明確供應商應當具備印刷經營許可證,以上事實不足以證明四川帝盛廣告有限公司、成都威爾維森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內江市思美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內江維克多廣告有限公司涉嫌虛假承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能力”、“具備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資格條件。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駁回投訴。
隆昌市財政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