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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人:比比招標采購網 發(fā)布日期:2020-09-26
四川省內江市隆昌市隆昌市財政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隆財采[2020]562號)
系統(tǒng)發(fā)布時間:2020-09-25 18:11
一、項目編號: 5110282020000268
二、項目名稱: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稻田小龍蝦美食文化旅游節(jié)宣傳片拍攝制作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地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成都市天府新區(qū)湖畔路北段366號1棟3樓1號
被投訴人: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隆昌市白塔路二段470號
相關供應商: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區(qū)文家街道文康路129號3棟94號
四、基本情況
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滿意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稻田小龍蝦美食文化旅游節(jié)宣傳片拍攝制作采購項目(項目編號:5110282020000268)作出的質疑答復,于2020年8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訴,2020年8月10日,我局向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送達《補正通知書》。2020年8月13日,我局收到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補正后的投訴書。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0年8月19日我局依法向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送達《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2020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關于競爭性磋商成交供應商被投訴的情況說明》、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投訴答復》。2020年8月26日我局收到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關于質疑答復》。2020年9月4日,我局向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2020年9月5日我局向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送達《告知書》。截止2020年9月21日,我局未收到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關于我局送達的《調查取證通知書》的回復。現已審查終結。
投訴事項1:被投訴人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的政府采購業(yè)務能力不達標,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理解能力不足,業(yè)務不專業(yè),在《質疑答復》中,錯誤引用法律依據對依法提出質疑的供應商給予答復。
投訴事項2:相關供應商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關供應商),在參與本項目的資格性響應文件中,提供的《承諾函》《社保繳納承諾函》所承諾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系虛假材料,該行為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但被投訴人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情況下,在《質疑答復》中刻意偏袒相關供應商,違反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一章第四條: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guī)、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
投訴事項3:相關供應商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投訴人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
關于投訴事項1,被投訴人于2020年7月31日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示的本項目《質疑答復》中引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實際內容不符。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法律依據”。第二十條規(guī)定:“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關于投訴事項2,從被投訴人公布的《質疑答復》中看到,相關供應商并未依法繳納員工社會保險,并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所承諾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即我公司的質疑事項事實成立。相關供應商資格性響應文件中承諾“我單位依法繳納稅收和員工社會保險……如違反上述承諾……按照相關規(guī)定接受處罰,并通過媒體予以公布”。但該單位并未依法繳納員工社會保險,也并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被投訴人以法定代表人退休,相關供應商無員工為由,規(guī)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判定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繳納社保的良好記錄。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關于投訴事項3,被投訴人公布的《質疑答復》顯示,相關供應商無員工。如有員工,則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如無員工,在本項目允許任何形式的分包、轉包及轉讓(實質性要求)的前置條件下,這樣的公司如何完成采購人對本項目的技術、服務和商務要求?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本項目《磋商文件》第18頁第七款規(guī)定:本項目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分包、轉包和轉讓。
被投訴人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答復稱:
根據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書面說明材料有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自成立以來截至本項目開標之日共有專職人員1名(為已退休人員),兼職員工5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企業(yè)兼職人員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質疑事項不成立。
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答復稱:
我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成立,自成立以來依法繳納稅收。截至本項目投標截止日時,我公司有專職員工1人(均為已退休人員),技術(或服務)合作勞務人員(即兼職人員)5人。依據《保險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退休人員依法不用繳納社保,非全日制人員(即兼職人員)我公司依法不需承擔購買社保義務。因此,我公司在本項目投標截止日時名下無繳納社保記錄。具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的認定依據是未依法繳納社保資金,而不是未繳納社保資金。根據《公司法》《勞動法》《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能認定我公司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方面有不良記錄,不能認定我公司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
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答復稱:
根據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書面說明材料有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自成立以來截至本項目開標之日共有專職人員1名(姓名:李勇,61歲,退休人員),兼職員工5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企業(yè)兼職人員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因此,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無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質疑事項不成立。
審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稻田小龍蝦美食文化旅游節(jié)宣傳片拍攝制作采購項目(項目編號:5110282020000268)競爭性磋商采購公告。
磋商文件規(guī)定:“第四章 供應商資格證明材料一、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一)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2.供應商須提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承諾函原件(格式15)或者近三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2020年7月21日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組織該項目開標、評審。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七家供應商遞交了響應文件。七家供應商均通過了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
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的資格性響應文件二、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承諾函“我單位依法繳納稅收和員工社會保險,隨時接受采購人的檢查驗證。如違反上述承諾,我單位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接受處罰,并通過媒體予以公布”。該公司的其他響應文件二、供應商基本情況表明確該公司員工總人數55人。其他響應文件六、供應商針對本項目人員情況表,明確李勇、徐彬、姜毅來等3人為本項目管理人員,張培琦、盧斌、劉凱、王志雄、劉維、葉璇等6人為本項目服務人員,劉敏、高爽2人為本項目售后服務人員。其他響應文件八、宣傳片制作方案中提供了影視制作團隊、設備清單。
經評審,推薦第一成交候選人為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選人為重慶綱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選人為成都藝正數字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2日,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隆昌市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稻田小龍蝦美食文化旅游節(jié)宣傳片拍攝制作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成交公告,宣布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為成交供應商。
2020年7月26日,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質疑,質疑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提供虛假承諾、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2020年7月31日,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做出質疑事項不成立的答復。
2020年8月16日,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與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
另查明:
經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詢,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無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信息。
經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無行政處罰信息、失信懲戒信息。
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對我局送達的《調查取證通知書》做出回復,且未提供任何關于該公司與該項目有關的員工的勞務關系證明材料及購買社保情況證明材料。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局面審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財政部門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二十五條“監(jiān)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二)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該項目采購公告、成交公告、競爭性磋商文件和評審材料;
2、四川八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3、我局《投訴答復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告知書》及其送達證明材料;
4、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中共隆昌市委宣傳部關于競爭性磋商成交供應商被投訴的情況說明》
5、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投訴答復》
6、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關于質疑答復》、《響應文件》
本機關認為:
關于投訴事項1: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質疑答復》中引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實際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內容。投訴事項證據確鑿,認定該投訴事項成立。不影響采購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2: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質疑答復》中僅根據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書面說明材料及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沒有與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的響應文件核對,回復稱“經審查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并無員工,法定代表人社保已經買斷并退休(證明資料見附件),已不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以上事實不足以表明被投訴人四川歐瑞盛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質疑答復》中刻意偏袒相關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一章第四條: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認定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3: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條“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他響應文件八、宣傳片制作方案中提供了影視制作團隊、設備清單。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成都青春海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認定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隆昌市財政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