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標網> 招標公告 > (2025年第3228號)大連市甘井子區西南路13-5號房屋轉讓項目
更新時間 | 2025-05-20 | 招標單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時間 | 我要查看 | 招標編號 | 我要查看 |
項目名稱 | 我要查看 | 代理機構 | 我要查看 |
關鍵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標文件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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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披露信息 | |||
項目編號: | ************** | 項目名稱: | (****年第****號)大連市甘井子區西南路**-*號房屋轉讓項目 |
項目經濟行業分類: | |||
資產類別(實物): | 房產 | 轉讓方名稱: | 大連市甘井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轉讓方類別: | 法人 | 轉讓方角色: | 出讓人 |
價格單位: | 萬元 | ||
轉讓方代碼: | ****************** | 轉讓標的所在地區: | |
掛牌價格: | ***.****** | 掛牌期間: | * |
掛牌日期: | ****-**-** | 是否自動延期: | |
交易方式: | 拍賣 | 項目所在行政區域: | |
網站掛牌信息的鏈接: | |||
轉讓說明事項: |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公告截止日**:**前,辦理完畢如下事項:(*)在大連產權交易所網站(***.****.**)進行注冊并在本項目轉讓標的中進行報名;(*)持有效證件到大連市甘井子區東北北路***號大連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樓大連產權交易所窗口辦理登記手續;(*)將交易保證金支付至大連產權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交納方式為銀行轉賬,以銀行提供的到帳時間為準,交款人名稱須與意向受讓方名稱*致,現金不予受理,未按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大連產權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是意向受讓方在大連產權交易所網站完成項目報名后,報名系統為意向受讓方自動生成的《保證金交款通知書》中注明的賬戶,該賬戶為該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轉讓標的)交易過程中唯*指定結算賬戶(包括交納交易保證金、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等相關款項),請意向受讓方務必牢記。對于遺失、泄漏、忘記該結算賬戶或因報名時錯誤報名、在交款時錯誤錄入結算賬戶所造成的*切責任和損失,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大連產權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交款賬戶中的括號為英文半角。*、本項目交易服務費按照《大連產權交易所資產類交易業務收費辦法(試行)》標準執行,由受讓方承擔,*次性支付。*、本項目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由受讓方承擔。辦理相關權證的費用等,由受讓方承擔。*、意向受讓方在提交受讓申請時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承諾:(*)已經充分知曉、理解和接受本項目公告披露的資產評估報告等主要內容,已經了解轉讓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在遞交受讓申請后,不以不了解轉讓標的情況或轉讓標的有瑕疵為由撤銷受讓申請、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交易價款。(*)若出現“交易保證金保證事項”中所述的任何*種情況時,同意轉讓方和大連產權交易所有權全額扣除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同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的*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除交易保證金外其余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次性支付至大連產權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同意被確定為受讓方并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將除交易保證金外其余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大連產權交易所指定結算賬戶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進行轉讓標的及相關權屬證明文件的交接,受讓方核查驗收后,轉讓方與受讓方均在《資產交接單》進行會簽即視為交接完成(知曉并同意轉讓標的物業、水、電、暖氣等費用欠繳情況,相關費用全部由受讓方承擔)。(*)同意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交納完畢后,在 獲得大連產權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憑證后**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完畢轉讓標的變更登記手續。(*)知曉并同意轉讓標的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物業費、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交易服務費等)全部由受讓方承擔。(*)同意大連產權交易所在轉讓標的變更登記完成后*個工作日內,大連產權交易所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結算賬戶。(*)承諾所提交的受讓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本次轉讓標的以現狀進行轉讓,大連產權交易所對轉讓標的瑕疵等情況不承擔保證責任。為使意向受讓方充分了解轉讓標的情況,請意向受讓方在辦理受讓登記前對轉讓標的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本項目信息公告期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此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經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信息公告內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信息公告之內容及轉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若發生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逾期或拒絕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拒付交易服務費、放棄受讓或退還轉讓標的、逾期遞交變更登記資料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和欺詐行為,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轉讓方和大連產權交易所有權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并將轉讓標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