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名稱 |
重慶格特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聯系方式]不良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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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 |
轉讓底價 |
***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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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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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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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所在地區 |
重慶市&**;市轄區&**;渝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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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別 |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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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辦理報名手續,辦理報名手續時須同時向重慶聯交所提交受讓方資格條件相關證明文件,重慶聯交所審查通過后交納保證金至重慶聯交所指定賬戶(掛牌期滿后第*個工作日**時前交納,以到賬為準)。
*、若信息披露期間只有*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生,交易雙方按照轉讓底價與合格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確定交易價格;若信息披露期間有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生,則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為保護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的合法權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設定如下內容作為要約,意向受讓方*旦通過交易資格確認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對此的承諾。若非轉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受讓方)出現下列情形導致交易無法推進或影響交易秩序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在扣除重慶聯交所交易服務費后,轉讓方有權扣除剩余部分作為違約金:(*)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參與后續交易的;(*)在競價或報價過程中,各意向受讓方均未進行有效報價的;(*)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各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本公告約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現上述違約情形的,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約定轉為交易價款,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動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原路徑全額無息退還。
*、意向受讓方須通過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詳細了解標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抵押或擔保情況;(*)本項目債權金額數據未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權的回收風險;(*)債務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債務糾紛或訴訟等)及有關政策規定(包括但不限于行業監管規定、關聯交易限制等),若決定受讓,須在報名時承諾將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轉讓標的均以現狀交驗為準,意向受讓方在掛牌期間有權利及義務自行對標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瑕疵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剩余交易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按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因受讓方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合同或未在規定時限內全額交納交易價款的,除扣除保證金外,轉讓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和終結交易,并將標的另行處置。
*、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判斷自身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受讓主體資格條件,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讓主體資格條件導致的費用、風險和損失。
*、除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服務費由轉讓方承擔外,本次所轉讓債權成交后可能產生的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稅、債權關系、債權主體和抵押關系變更稅費、債權關系變更通知公告費、受讓方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等)均由受讓方承擔。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詳見《網絡競價實施方案》。
*、意向受讓方須保證所繳納的保證金和交易價款(若涉及這*情形)為其自有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需為取得國家金融監督總局(原銀保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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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金額 |
**.**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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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截止時間 |
披露期滿后第*個工作日**時前交納,以到賬為準 |
交納方式 |
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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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滿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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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信息發布,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個工作日為*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交易機構 |
交易機構名稱 |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吳秋伊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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