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姚家園南路**號院*號樓***號底商**.**平方米房屋出租
交易項目編號:********************
發布時間:****-**-** ?? ??信息來源: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 ??瀏覽次數:*
全市統*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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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編碼: | ****-**/**-****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姚家園南路**號院*號樓***號底商**.**平方米房屋出租 |
| 細分類別: | 社區商業用房 | 坐落(地址): | 朝陽區平房鄉姚家園南路**號院 |
| 不動產權證證號: | | 面積(平方米): | **.** |
| 房屋使用現狀: | 閑置 | 房屋用途: | |
| 附屬設施: | 無。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 他項權利內容: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先權: | 否 |
| 是否存在影響標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響標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年): | **年 |
| 擬出讓用途: | 金融服務業、便民服務、商業及辦公 |
|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掛牌總金額(元): |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首次項目信息發布公告期: | *個工作日 |
| 信息發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 延牌次數: | |
| 交納金額(元): | *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
| 交納方式: | | 處置方法: | |
| 處置方法說明: | | 其他: | |
|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 地上建筑物*.*元/日/平方米,每*年遞增*%,季付,提前收取租金。免租期*個月。 *. 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征地、占地、拆違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讓方將積極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遷補償。 *. 受讓方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進出租賃物。 *. 租賃期間,受讓方應對租賃物*至范圍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切費用。不得在租賃物*至范圍內搭建任何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有建筑物。 *. 合同簽訂日期不作為起租日期,出讓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為受讓方房屋起租日期,具體交易條件以合同中約定為準。 *.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受讓方不得將租賃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轉租、轉借他人,或與他人調換使用,或以聯營等名義變相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在租賃物上設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不能從事禁限行業。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受讓方須為北京市依法工商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注冊資本不低于**萬元。若為自然人,需承諾半年內在北京市朝陽區成立注冊公司。 *. 受讓方在報名前須取得出讓方簽字確認并加蓋雙方公章《現場踏勘確認書》,作為報名受讓的先決條件,*并提交農交所。 *. 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中涉及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 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建筑面積**.**平方米。 *. 該標的規劃用途為居住用地,該標的項目業態為居民服務、住宿、商業經營及辦公。 *. 占地*至:東至姚家園南路**號院*號樓西至姚家園南路**號院*號樓南至晴悅家園北區北至晴悅家園北區。 *. 該標的尚未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出租標的相關手續狀態并接受因此產生的風險。 *. 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 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應付租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其他費用或沒有及時補足押金的,每逾期*日,應當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拖欠*個月以上出讓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繼續向受讓方追討拖欠的租金和其他費用,并有權追究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 該項目掛牌及交易后,該項目若非原承租方或實際使用方成功受讓,由出讓方于**天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房屋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出讓方全部承擔。 *. 租賃期間,如租賃物被征占(包括但不限于征用、拆遷、騰退等原因),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本合同自動終止。受讓方保證在約定搬離限期內及時搬離租賃物。受讓方延期搬離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受讓方應予以賠償。 *. 受讓方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出讓方和農交所損失的; (*)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出讓方合法權益的; (*)意向受讓方在繳納交易保證金后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 |